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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蕉李萍与沈建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蕉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316号原告:蕉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蕉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蕉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蕉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蕉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蕉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培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