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蕉李萍与沈建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蕉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316号原告:蕉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蕉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蕉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蕉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蕉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蕉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培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