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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叶宝元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元,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叶宝元,男,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法定代表人赵久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宝元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宝元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宝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宝元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传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