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2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雨,李芳,李刚清,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2258-2号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以平。委托代理人胡能军,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雨。委托代理人何庆元,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雨,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庆元,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芳,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刚清,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雨、李芳、李刚清、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雨、李芳、李刚清、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雨、李芳、李刚清、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标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