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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中法执字第[2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显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显明,江西省京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胡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抚中法执字第[20、21]-3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显明,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经商,住址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京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淑珍,女,汉族,1961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抚中法执字第【20、2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抚中法执字第【20、2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淑珍所有的、分别座落在抚州市××区××路××、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707.17平方米;洲下五栋、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95平方米;桥东路、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39.65平方米;玉茗路216-218号、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302.5平方米;玉茗路216-218号、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411.08平方米的房屋及玉茗路216-2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临国用(2010)字第110245号、面积为4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胡淑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本院,但被执行人胡淑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淑珍所有的、分别座落在抚州市临川区玉茗路216一218号、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707.17平方米;洲下五栋、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95平方米;桥东路、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39.65平方米;玉茗路216-218号、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302.5平方米;玉茗路216-218号、房产证号为临区上私房字第××号、面积为411.08平方米的房屋和玉茗路216-2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临国用(2010)字第110245号、面积为4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汤文盛审判员  闵晓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大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