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侃出席法庭。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初至同月29日期间,蒋定强(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市江东区福明街道桑家社区中桑的一台球室内开设赌场,以“硬牌九”为赌博工具,采用“推牌九”方式、每天纠集二、三十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该赌场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蒋某及陈国辉、蒋桂明等人明知蒋定强等人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然为赌场提供帮助,为该赌场看场护赌及望风等,并以此渔利。另查明:被告人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蒋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华都旅社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任某、张某、曹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蒋东升、曹道喜、陶伟、蒋定强、陈国辉、蒋新华、蒋桂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获利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虎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贝琼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