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石小燕与陈国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燕,陈国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405号原告石小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国峰。被告陈国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燕与被告陈国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8元,由原告石小燕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