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辩护人方某,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2013)榆检刑诉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岚、白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王某某经常打骂何某某。2012年8月25日下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时,王某某将菜刀扔向何某某,何某某的衣服右臂袖子被划破后,便产生了杀害王某某之恶念。下午饭时,何某某将王某某事前买下用于毒野鸡的“硼砂”搅拌在王某某食用的食物中,王某某食用中觉得头晕,便躺在床上。后何某某将门反锁,见王某某大口喘气、口吐白沫,其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确定王某某死亡。次日凌晨4点多,何某某将王某某的尸体及未用完的“硼砂”用床单包起来,背至王某某父、母生前所住的房屋内。数十天后,何某某发现王某某的尸体腐烂,便用汽油将该尸体焚烧,后把焚烧过的尸体残骸装进红色蛇皮袋并用黑色电线捆住,抛入该房屋前方的水井中。在家人的一再追问下,何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硼砂”中含呋喃丹,被害人王某某符合摄入呋喃丹中毒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在王某某的食物中搅拌硼砂,致王某某中毒身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何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被害人经常酒后殴打何某某,在前因上有较大过错;被告人何某某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何某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王某某经常打骂何某某。2012年8月25日下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将菜刀扔向何某某,致何衣服的右袖子被划破,何便产生了杀害王某某之恶念。晚饭时,何某某将王某某事前买下用于毒野鸡的“硼砂”搅拌在王某某食用的食物中,王某某食用后觉得头晕,何将王扶在床上,并将门反锁外出。十余分钟后何某某返回见王某某大口喘气、口吐白沫,一直等待至王某某死亡。次日凌晨4点多,何某某将王某某的尸体及未用完的“硼砂”用床单包住,背至王某某父、母生前所住的房屋内。数十天后,何某某发现王某某的尸体腐烂,便用汽油将该尸体焚烧,并将焚烧过的尸体残骸装入红色蛇皮袋后用黑色电线捆住,抛入该房屋前方的水井中。2013年1月14日凌晨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摄入呋喃丹中毒死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张某证言,证明张某向110报警并前往派出所报称:2013年1月13日10时左右,他姐姐张燕给他打电话说其舅王某某于2012年农历7月份被其舅母何某某杀害,让他到丰嘉宾馆商量此事。16时他到后听他六舅王某某说,2012年农历7月份王某某失踪了,问何某某王的去向,何称在外打工。2013年1月12日在王某某的子女再三逼问下,何某某才说出毒死王某某,后将王某某的尸体扔进自家井里的事实。他们商议报案,随即他打电话报警。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她与丈夫王某某结婚30年来,关系一直不好,王某某经常酒后打她。2012年6月24日她家来了个算命先生,利用调包的方式骗了他们26000元,此事过后,王某某更是每天都打她、骂她。2012年8月25日下午她看见王某某骂同村的米某某,便劝了几句,王就开始骂她,她也还了几句。王某某即从厨房找来一把菜刀向她扔来,将她上衣右袖划了一道口子,随即王出门去了。她在家做饭,做好后看见货架上放的硼砂(硼砂是她丈夫于2012年农历6月份从城里买回准备毒野鸡用的,一直在货架上放着,该硼砂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没有标注品牌),就想将她丈夫毒死。于是她盛了一碗饭,将硼砂拌入,放在桌子上。一会王某某回来端起放了硼砂的饭吃了四五口就说头晕,她将王扶上床。她将没吃完的饭倒在她家房子北边,回去看见王某某大口喘气,她没理将门反锁,出去串了十几分钟,回来看见王口吐白沫,还有气,她又坐在椅子上等了半小时,直至王某某死亡。次日凌晨4时许,她用三块床单将王某某及没用完的硼砂包起,背着来到她家旧房子后院的烂房子里,用烂房子里的烂床单、烂被子将尸体裹住,回到旧房子将王某某手机关机。过了几天,王某某的姑舅侄儿张某某问她王某某去哪了,她称去神木打工了,她怕张起疑心,又用王某某的手机给张某某发了两、三次短信,意思就是王某某去神木打工,找了个寡妇,不再回来,张某某也回了两条短信。过了十几天,尸体发臭生蛆,9月11日左右11时许,她拿白色塑料油桶在席麻湾加油站,买了50元的汽油,回去将汽油全部倒在王某某尸体以及硼砂上,然后用打火机点着,火着了两个多小时。当晚她拿两个红色蛇皮袋将尸体套住,用烂房子的黑皮电线捆住,然后将尸体扔进旧房子后的井子内,并用竹胶板盖在井口,又准备压个木墩子,却不小心将木墩子掉进井里,后她又找了几块竹胶板盖上。她又将房内地上留下的残渣扫起,倒在烂房子的灶膛里。9月17日她将王某某的手机也扔进井里。2013年1月12日晚上,她大女婿常某某、二女婿方某某、儿子王某在她家质问她,问他们父亲到底去哪里了,她让常某某将王某某叔伯弟弟王某某叫来,然后告诉他们王某某和她吵架完自己吃药死了,后她将尸体焚烧,扔进井里。3、证人常某某、方某某、王某、王某某证言,证明王某某与何某某平时关系一般,王经常酒后与何打架。2012年农历7月份见过王某某后,就再也联系不上王某某,问何某某,何一直说王去神木打工了。2013年1月12日晚上,常某某、方某某、王某回到何某某家里,问王某某到底去哪里了。何让常某某将王某某叫来,告诉他们其将王某某毒死,后将尸体焚烧,投入自家井中的事实。他们听后于次日16时许来到靖边县丰嘉宾馆505房间,又叫来王某某、张某等人商量如何处理此事,最后决定让张某报警。4、证人王某、王某、王某某、王某、王某某(均系被害人亲属)证明,王某某平时有酒疯,经常酒后殴打何某某。2012年农历7月份以后就再也联系不到王某某。2013年1月12日晚上常某某、王某给他们打电话说何某某承认王某某已经死亡,后被何某某扔进家旁的井里。第二天16时许,他们来到靖边县丰嘉宾馆505房间,与王某某、常某某、方某某、王某、张某等人商议,后决定让张某报警。证人王某某、王某同时证明,其父母身高体重相当,均为170厘米和140斤左右。5、证人米某某证言,他不记得2012年8月25日与王某某吵架,但是8月25日王某某给他打过1个电话,他给王某某又回拨了3个电话(通话记录),具体内容记不清。6、证人张某某证言,王某某与何某某平时关系一直不好。2012年农历7月份以后就再也没有见王某某。农历7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收到王某某的短信,说被一个寡妇给缠住了,不让他打电话。他知道王不会发短信,就回短信问王在何处,王回复说在神木。一会又发来第三条短信,说有什么救济的给他老婆。他打电话过去没人接,一会再打就关机了。7、证人李某某(系何某某邻居)证言,证明王某某与何某某平时关系一般,王某某爱喝酒,酒后经常与何某某吵架,两个人分别开一个门市,平时分居着了。8、从王某某处提取王某某手机号码1357263****的通话详单以及短信详单。移动通信集团1357263****通话、短信详单,证明该号码2012年8月25日12时48分开始与米某某通话四次,9月4日给张某某发送过四条短信。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何某某指认用硼砂毒害王某某的地点、王某某吃放有硼砂食物所用的桌子、王某某死亡时所躺的床、丢弃小狗尸体的位置、焚尸的房间、拨动尸体的铁锹、抛尸的水井以及购买汽油的加油站。10、辨认笔录记载,何某某从12张手机照片中辨认出其丈夫王某某的手机。王某某从打捞出的物品辨认出绿色、红色格子布是在废旧房子里的方形头巾。王某从打捞出的物品辨认出紫色纺织物燃烧残片是在废旧房子里的沙发罩。11、提取笔录,从何某某处提取右臂袖上有刀口的褐色女式上衣一件以及何某某、王某、王某某的血样。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靖边县席麻湾乡席麻湾村委三组王某某家,该房坐西向东,东侧为南北向油路,北侧有一土路向西通往王某某家废旧住房。王某某住房外与废旧住房之间距离53m,该处废旧房有两处建筑,其中一处坐北向南,一处坐东向西。坐北向南房屋分东西两部分,西侧为单间,东侧为套间。进入单间室内,室内墙壁烟熏状态明显,紧靠东墙处为一灶台,灶台上的南侧灶膛内有黑色的燃烧灰烬物堆积,灶台南侧底部出灰口外有燃烧的灰烬散落,该处距离东墙25cm,距离南墙181cm处有一长73cm的铁锹,铁锹前端有疑似燃烧物灰烬粘附。在进门处东侧紧靠南墙处有一砖头搭建的台面,台面上放有一双棉线橡胶手套,该手套橡胶手握面上沾有燃烧灰烬物。室内西墙有墙皮脱落,在墙皮脱落的相应地面处有墙皮及墙土堆积,堆积范围内有燃烧灰烬及燃烧残片散落,该处地表颜色较室内其他处地表颜色深,该范围内地面有燃烧残片,经过筛选整理,发现一块炭化的骨头,一块变形的燃烧痕迹明显的塑料残片,在西墙下距离南墙203米处的地面上摆放有一个一侧面变形的塑料油篓。在王某某住房北侧2.2m,油路西侧9.3m处有一口水井,井上叠积盖有四块大小不一的竹胶板及两块砖块,竹胶板面有尘土杂草覆盖,移开物品,露出井口。井口直径67cm,井深18m,井内水深1.8m,在井内打捞出一具尸体和部分尸骨残段及残片,一根长11.6m的黑色橡胶皮电线,一块蓝底方格棉布,两块红色塑料,一个红色尼龙袋,一块残破棉布,一部写有“SMASONG”字样的黑色翻盖手机,该手机后壳及电池缺失,一块不规则形状的木桩。上述燃烧残留物、铁锹、棉线橡胶手套、炭化骨头、塑料残片、电线、残破棉布、手机等物均已提取。13、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水井内打捞出的白骨化腐败尸体,部分骨质碳化,全身骨骼完整,无外来暴力致死依据。提取牙齿、胫骨、肝、胃组织,经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3)359号,所检王某某家废弃旧住房由西向东第一间内西南角处地面上提取的燃烧残留物DNA与牙齿、胫骨来源于同一男性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公物证鉴字(2013)357号报告证明,从死者肝、胃组织中检出呋喃丹、呋喃酚。结论死者王某某符合摄入呋喃丹中毒死亡。14、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结论王某、王某某为何某某与死者生物学儿子、女儿的可能性大于99.9999%,证明死者系王某某。15、靖边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该局接警后,前往何某某家中抓捕,但何并不在家。2013年1月14日凌晨1时,何某某到该局投案。16、户籍证明信,证明何某某出生于1965年11月5日,王某某出生于1961年12月27日,二人系夫妻关系。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家庭琐事,投毒将其丈夫王某某毒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何某某投毒致死被害人,又用汽油将尸体焚烧,后将尸体投井,手段恶劣,应从严处罚,鉴于何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何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之观点成立,应予采纳。还辩称被害人经常酒后殴打何某某,在前因上有较大过错之观点,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何某某的子女以及村民均能证明被害人经常酒后殴打何某某,故被害人在前因上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何某某从轻处罚。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何某某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某代理审判员 马某某人民陪审员 谢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