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黄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璐与吴永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璐,吴永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陈璐。被告吴永华。原告陈璐与被告吴永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磊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璐、被告吴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璐诉称:其与吴永华于200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3日生女吴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从2012年4月开始,双方由于吴永华学驾驶员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淡化。现因吴永华无法承担对家庭及女儿的责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与吴永华离婚,女儿吴某某由其抚养,吴永华每月支付吴某某抚养费1000元,由吴永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永华辩称,其与陈璐的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璐与吴永华系自由恋爱,200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3日生女吴某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陈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吴永华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陈璐与吴永华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陈璐、吴永华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之间只是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陈璐要求与吴永华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陈璐与吴永华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陈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芬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