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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礼,黄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彭玉礼,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建斌,该镇镇长。彭玉礼与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临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偿还申请执行人彭玉礼借款本金86800元,利息40480.7元,案件受理费4198元,合计人民币131478.7元。权利人彭玉礼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临执字第0029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04)临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彭玉礼与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玉礼借款本金86800元,利息4048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98元,合计人民币131478.7元。黄岭镇人民政府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彭玉礼16308元,尚欠115170.7元。被执行人黄岭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31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彭玉礼71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彭玉礼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毕,应予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临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