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46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军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915267-2。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负责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军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900051)20181099,票面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5月1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军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佳
审判员 于静华
审判员 张巍玮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