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华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权,魏伟,袁祥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周华权,务工。申请执行人魏��,务工。被执行人袁祥厚,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星台镇移民建设小区二间二层住房(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星台字第0200879号)的所有权属于周华权、魏伟所有。周华权、魏伟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