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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法民初字第03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孙春声与重庆市黔江区展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声,重庆市黔江区展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3079号原告孙春声,男,生于1948年12月6日。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展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二环路司法局宿舍楼旁边。法定代表人龚节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春声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展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春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