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民二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椿梅诉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资兴市农业局、李爱香参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椿梅,湖南省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资兴市农业局,李爱香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二初字第1143号原告胡椿梅。委托代理人李圣柏,男,系胡椿梅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晋宁路。法定代表人谭永亮,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海霞,女,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欧育雄,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湖南省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资兴市农业局,地址资兴市汉宁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昌明,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李爱香,女。委托代理人曾广明,男,系李爱香丈夫。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椿梅诉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资兴市农业局、李爱香参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椿梅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椿梅撤回对被告资兴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胡椿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晖平人民陪审员 金彩虹人民陪审员 张孝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