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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5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537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夏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婚后常为家务琐事打架,吵嘴,被告经常带着孩子回居娘家,使原告无法和女儿见面。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还找人打伤原告,双方已无法和好。现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比亚迪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归还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夏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矛盾都是因婆婆而起,加之为了孩子考虑,愿与被告好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12月8日生女儿张某。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被告与婆婆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未能妥善处理,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开车出事后,因未能妥善处理,引起被告不满,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私自将车存放娘家,家里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也被被告带走,双方矛盾加剧。2013年3月,双方吵架后,被告回居娘家生活,原告托人请被告回家,被告不予理睬,2013年10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比亚迪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归还拆迁安置协议书。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愿与原告好好生活。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应积极沟通、解决,而不是激化矛盾。原、被告均系再婚,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多为对方考虑,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现被告愿与原告继续好好生活,原告应给其机会,坚持离婚,显属不慎。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