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战群与被执行人彭书平、郭春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战群,彭书平,郭春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刘战群,男。被执行人彭书平,男。被执行人郭春线,女。申请执行人刘战群与被执行人彭书平、郭春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战群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利息4666.67元,案件受理费111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部分案款10000元,2013年10月26日本院在扣除执行费1487元后将余款851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0月26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6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