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吴印福与徐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印福,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吴印福,农民。被执行人徐良,农民。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安民保字第275号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徐良名下的位于迁安市万灵公路南侧、老迁擂公路西侧的迁国用(2010)第101053号面积为2448.4平方米的建设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徐良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良名下的位于迁安市万灵公路南侧、老迁擂公路西侧的迁国用(2010)第101053号面积为2448.4平方米的建设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