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郑瑞春与刘智勇、蔡华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春,刘智勇,蔡华珠,阮技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郑瑞春,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荣源,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智勇,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华珠,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阮技发,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春与被告刘智勇、蔡华珠、阮技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瑞春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郑瑞春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郑瑞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