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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凤莲与申宏涛分家析产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莲,申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84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莲,女,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宏涛,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宏涛银行存款866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