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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谈某某、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459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4592号原告祁某。被告谈某某。被告仇某某。原告祁某诉被告谈某某、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仇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仇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仇某某系朋友,被告谈某某系被告仇某某的女友。2012年12月2日,被告谈某某通过被告仇某某以购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归还期限为2013年1月1日,并由被告仇某某作为担保人。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谈某某付款120000元。因到期后被告方未予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谈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仇某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谈某某、仇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2012年12月2日被告谈某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3年1月1日归还;被告仇某某作为担保人对此进行了担保。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证明2012年12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被告谈某某120000元。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审查核对,结合原告的有关陈述,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仇某某系朋友。2012年12月2日,被告谈某某通过被告仇某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谈某某汇款120000元。被告谈某某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该款于2013年1月1日归还,被告仇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书面承诺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讨无着,遂涉讼。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可要求其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保证人担保债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谈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谈某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谈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仇某某进行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对被告谈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仇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所享有的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祁某借款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祁某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提前还款的,相应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仇某某应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谈某某负担。被告谈某某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仇某某应对被告谈某某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征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琼审 判 长  秦 征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