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全海燕、全敏烨申请宣告宋凤连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83号申请人全海燕申请人全敏烨申请人全海燕、全敏烨的法定代理人李秀芬(系全海燕、全敏烨的奶奶)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全海燕、全敏烨申请宣告宋凤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全海燕、全敏烨诉称,2003年3月两申请人之父全典坤病故。两申请人母亲宋凤连于2005年2月22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母亲宋凤连失踪。经查,申请人全海燕、全敏烨父母全典坤、宋凤连于1995年3月开始同居,1996年9月9日生育女儿全海燕,1999年11月9生育女儿全敏烨,2003年3月全典坤病故。被申请人宋凤连于2005年2月22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全海燕、全敏烨随其奶奶李秀芬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宋凤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凤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宋凤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全海燕、全敏烨申请宣告其母宋凤连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宋凤连为失踪人;二、指定李秀芬为失踪人宋凤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