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刘刚与陈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陈斌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913号原告:刘刚。被告:陈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陈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斌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对被告陈斌杰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