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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刘刚与陈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陈斌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913号原告:刘刚。被告:陈斌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陈斌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斌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对被告陈斌杰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怀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