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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龙坤、李马群申请宣告刘敏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龙坤,李马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81号申请人李龙坤(公民身份号码×××302X),女。申请人李马群(公民身份号码×××3042),女。申请人李龙坤、李马群的法定代理人李海仙(系李龙坤、李马群的祖父),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龙坤、李马群申请宣告刘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龙坤、李马群诉称,2009年12月24日两申请人的父亲李奇成病故。两申请人母亲刘敏于2010年2月20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母亲刘敏失踪。经查,两申请人的父母李奇成、刘敏于2003年8月开始同居,2005年6月30日生育女儿李龙坤,2006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李马群。2009年12月24日两申请人的父亲李奇成病故。被申请人刘敏于2010年2月20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两申请人随其祖父李海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刘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刘敏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李龙坤、李马群申请宣告母亲刘敏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敏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海仙为失踪人刘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