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邓中伟,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民,男,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和解、代收执行款物。被执行人梁苹,女,53岁。被执行人田少山,男,49岁。被执行人杜茂顺,男,54岁。被执行人施全忠,男,35岁。被执行人田绍国,男,3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苹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