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传斌、吴传烽申请宣告熊小玲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传斌,吴传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80号申请人吴传斌(公民身份号码×××2513),男。申请人吴传烽(公民身份号码×××2512),男。申请人吴传斌、吴传烽的法定代理人吴木金(系吴传斌、吴传烽的祖父),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传斌、吴传烽申请宣告熊小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传斌、吴传烽诉称,2011年3月29日两申请人之父吴木弟病故。两申请人母亲熊小玲于2011年4月15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熊小玲失踪。经查,两申请人的父母吴木弟、熊小玲于2003年10月开始同居,2004年8月9日生育儿子吴传斌,2008年8月17日生育儿子吴传烽。2011年3月29日申请人的父亲吴木弟病故。被申请人熊小玲于2011年4月15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两申请人随其祖父吴木金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熊小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熊小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熊小玲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吴传斌、吴传烽申请宣告母亲熊小玲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熊小玲为失踪人;二、指定吴木金为失踪人熊小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