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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付某某在劳教所戒毒不便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任某某50元。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