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中南申请宣告黎海霞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中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89号申请人罗中南申请人罗中南的法定代理人徐达贤(系罗中南的叔叔,与罗中南父亲罗进贤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罗中南申请宣告黎海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中南诉称,2011年5月26日,申请人之父罗进贤病故。申请人母亲黎海霞于2000年8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母亲黎海霞失踪。经查,申请人罗中南父母罗进贤、黎海霞于1998年10月开始同居,1999年7月25日生育儿子罗中南,2011年5月26日罗进贤病故。被申请人黎海霞于2000年8月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罗中南随其叔叔徐达贤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黎海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黎海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黎海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罗中南申请宣告其母黎海霞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黎海霞为失踪人;二、指定徐达贤为失踪人黎海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