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红雷与王红波、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雷,王红波,唐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刘红雷。委托代理人胥军,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波。被告唐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雷诉被告王红波、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雷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刘红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