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55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晓。
委托代理人:方新法。
被告:张天财。
被告: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财。
被告:浙江晨光办公耗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中民。
被告:江山市家年华门厂。
法定代表人:郑晓莉。
被告:徐熊。
被告:曾中民。
被告:赵雪霞。
被告:徐剑。
被告:郑晓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财、浙江正邦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晨光办公耗材有限公司、江山市家年华门厂、徐熊、曾中民、赵雪霞、徐剑、郑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2元,减半收取12286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瑶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