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卿某(曾用名俸小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长 邓敬杰审 判 员 谢良程人民陪审员 刘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