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41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文义,系涡阳县曹市镇施尔福电器商城(个体户)的负责人,经营地址:涡阳县曹市镇淝河路。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许 林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