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梓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生于1982年3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2013年9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梓潼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9日经梓潼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饮��后无证驾驶川B56**号二轮摩托车由梓潼县文昌镇“某某”自助火锅店往文昌镇金牛大道中段行驶,行至文昌镇金牛大道中段梓盐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罗某酒精含量为85.9mg/100ml。经鉴定,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相,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返还物品登记,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与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