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立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陈汉平、徐雪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汉平;徐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立民初字第43号起诉人陈汉平,男,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黄汉真,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徐雪贞,女,57岁,住广东海丰县。起诉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诉状,起诉请求为:1、请求确认海丰县公证处违反公证程序办理的(2010)海证内字第768号《公证书》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不能作为遗嘱继承的证据;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就公证事项所涉的实体性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本案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并非要求解决民事主体间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汉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春英审 判 员 郭利通人民陪审员 莫道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