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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苗美荣诉彭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美荣,彭淑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苗美荣。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彭淑颜,女,1967年1月3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苗美荣诉彭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四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彭淑颜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欠款50000元及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700元,共计17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苗美荣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