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某某与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548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代理人许可,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