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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湛江开发区泰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雄立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开发区泰利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雄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69号申请人湛江开发区泰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乐山。法定代表人马奇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湛江市雄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庞立芬,总经理。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民有路1、3号雄立购物广场价值1200万元的商铺。申请人已提供广东鼎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担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雄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民有路1、3号雄立购物广场价值1200万元的商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