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芳芳与刘贵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芳,刘贵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杨芳芳,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农民,住安塞县坪桥镇石圪台行政村党崖窑村。身份证号:610621198603050467。被告刘贵贵,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坪桥镇石圪台行政村党崖窑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61062419880620421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芳与被告刘贵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芳芳承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