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金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连,杨俊莲,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连,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俊莲,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志平,个体户。杨金连、杨俊莲申请执行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平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团结南路单号太阳街8号楼5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F0516**)。二、被执行人王志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志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志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