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进五诉被告邢利君、濮阳市报案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五,邢利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356号原告赵进五,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惠寨村4组,身份证号410901197309192033,联系电话1583935****。被告邢利君,男,汉族。被告濮阳市报案服务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邢利君、普演示报案服务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进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