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永业隆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永业隆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68号之二原告珠海市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苏一帆委托代理人邓珍,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系原告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欧展飞,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被告珠海市永业隆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于振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永业隆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永业隆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和财产保全费125元,由原告珠海市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代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