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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赵拓与荆长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15)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拓,荆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赵拓,男,1994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贺兰村贺*组。被执行人荆长春,男,1949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富平县张桥镇原马村荆东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执行的标的额为69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6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900元并领回6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