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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显发申请宣告陈柳坚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显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92号申请人黄显发申请人黄显发的法定代理人黄纪英(系黄显发的姑姑)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显发申请宣告陈柳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显发诉称,2011年2月22日申请人之父黄起朝病故。申请人母亲陈柳坚于2008年3月2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陈柳坚失踪。经查,申请人的父母黄起朝、陈柳坚于2000年1月开始同居,2001年2月22日生育儿子黄显发。2011年2月22日申请人的父亲黄起朝病故。被申请人陈柳坚于2008年3月2日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随其姑姑黄纪英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陈柳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柳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陈柳坚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黄显发申请宣告母亲陈柳坚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柳坚为失踪人;二、指定黄纪英为失踪人陈柳坚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