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郝永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李某某,郝永红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李新华李某某,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徐杨街道办事处邓王村邓王一组。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郝永红郝某某,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徐杨街道办事处邓王村邓王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李某某诉被告郝永红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华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新华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