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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与肖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肖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被告肖成良,男。本院在审理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肖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卿荣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