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与肖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肖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被告肖成良,男。本院在审理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肖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县东坝鑫恒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卿荣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