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孔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孔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某在本院书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