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欧阳爱清与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爱清,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欧阳爱清,男。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纯情,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井生,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爱清诉被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爱清于2013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阳爱清申请撤回对被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爱清撤回对被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欧阳爱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