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被告杨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