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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被告杨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