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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鑫劳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鑫劳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安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鑫劳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进益,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娣,男,本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兴山县。委托代理人颜寿合,男,本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诺公司)与被告广州鑫劳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劳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强、被告鑫劳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娣、颜寿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诺公司诉称,2011年8月9日,奥诺公司与鑫劳威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奥诺公司向鑫劳威公司供应65%赖氨酸硫酸盐喷雾造粒流化床成套设备,总价款为750万元。另双方约定“买方延期支付当期货款的,每延迟3天按照合同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上述合同签订后,奥诺公司积极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鑫劳威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人民币225万元。鑫劳威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奥诺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奥诺公司屡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鑫劳威公司向奥诺公司支付货款225万元、违约金75万元,诉讼费用由鑫劳威公司承担。原告奥诺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及合同补充附件一份;2、技术协议一份;3、调试验收证明一份;4、传真二份;5、付款凭证六份;6、增值税发票六十六份。被告鑫劳威公司辩称,1、奥诺公司要求鑫劳威公司支付货款225万元。奥诺公司所提供的装备在初次验收中未发现问题,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质量不合格,造成使用方一定的损失,实际参数达不到合同参数的要求。因出现质量和参数问题,故鑫劳威公司未支付其剩下的尾款。2、奥诺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75万元。奥诺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未支付其尾款不属于违约行为,故不存在违约金一说。3、奥诺公司要求诉讼费用由鑫劳威公司承担。奥诺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所需设备,造成其使用方的损失,此案是奥诺公司没有解决设备问题的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诉讼费用应由奥诺公司支付,鑫劳威公司不承担此费用。综上,由于奥诺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出现了不合格质量等问题,实际参数达不到合同参数的要求,影响了使用方的生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奥诺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提请法院予以驳回,鑫劳威公司将保留对奥诺公司的诉讼权利。若奥诺公司撤诉与鑫劳威公司协商解决此案,鑫劳威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解决其未影响生产经营合格部分的款项,不合格部分另议,直至达到双方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为止。被告鑫劳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奥诺公司与鑫劳威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奥诺公司向鑫劳威公司供应65%赖氨酸硫酸盐喷雾造粒流化床成套设备,总价款为750万元。另双方约定“买方延期支付当期货款的,每延迟3天按照合同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上述合同签订后,奥诺公司依约供应了设备,鑫劳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人民币525万元,双方均确认鑫劳威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225万元。奥诺公司主张因鑫劳威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违约条款约定主张违约金75万元。鑫劳威公司对奥诺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但抗辩称奥诺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并表示保留追究质量问题的权利。另查明,本庭问及是否认可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奥诺公司、鑫劳威公司均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奥诺公司、鑫劳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奥诺公司依约供应设备,鑫劳威公司应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奥诺公司主张剩余货款225万元,鑫劳威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奥诺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买方延期支付当期货款的,每延迟3天按照合同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主张违约金75万元,奥诺公司、鑫劳威公司均对上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可,鑫劳威公司只是抗辩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拖延付款的原因是奥诺公司供应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应就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鑫劳威公司针对奥诺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抗辩称奥诺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以此说明鑫劳威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的是奥诺公司,但鑫劳威公司并未就此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奥诺公司主张违约金75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鑫劳威公司亦当庭认可欠款225万元的事实且对违约金计算方式予以认可,本院依法支持奥诺公司的该项主张。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鑫劳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5万元。二、被告广州鑫劳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鑫劳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兴欣人民陪审员  齐宝东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