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齐国与张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国,张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张齐国,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志刚,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国诉被告张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找不到被告张志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赵子城负担。审 判 长  梁海彬审 判 员  梁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