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与袁红芬、从飞强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3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才成。被执行人:袁红芬。被执行人:从飞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2011)绍商初字第1004号案中的首轮查封处置权移至本案中。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袁红芬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润泽大院3幢1401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73.02万元[建筑面积为87.0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39.51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通过淘宝网分别以73.02万元、58.42万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0月16买受人葛方斌以6542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红芬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润泽大院3幢1401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87.0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分摊)39.51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3第g0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葛方斌(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葛方斌起转移。二、买受人葛方斌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