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易全义与萌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全义,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易全义,男,生于1966年8月7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茨沟镇,农民。被执行人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兴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号企业壹号公园**号。组织机构代码:72734905-1。法定代表人尹宗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延,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易全义与被执行人萌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萌兴公司已按照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易全义房屋损害赔偿的经济损失27594.00元和应承担的诉讼费1692.00元,合计29286.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00元,免于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邹新林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芳 微信公众号“”